公司認繳期限前可以注銷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在認繳期限前是可以注銷的,公司注銷前會進行清算,如果股東沒有如實履行出資責任的,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注冊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股東出資不足,債權人可以起訴誰
按《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負有對公司嚴格的出資義務,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導致股東出資不足的,都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補充出資、承當違約責任等。
對債權人而言,根據公司公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當公司股東出資不足時,可要求下列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盡忠實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要是無法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債權人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瑕疵出資”股東、發(fā)起人、董事及高管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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