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yè)如果決定解散的話,不是必須要到了法定破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散,只要各位合伙人有矛盾,矛盾導致公司經營不下去的話隨時隨地都能解散,所以合伙企業(yè)解散不見得就是資不抵債了,債權人應該及時向合伙人追債。
一、合伙企業(yè)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么?
1、全額清償的原則。這里的全額清償是指對債務的全額清償,不包括合伙人的權益,即清算人在對合伙企業(yè)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支付清算費用(即清算期間發(fā)生的清算人應得報酬、公告費、咨詢費、訴訟費及其他因清算發(fā)生的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保險費用、合伙企業(yè)應繳未繳的稅款后,確認合伙企業(yè)的財產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依法處分合伙企業(yè)財產,將屬于債權人的財產全額償付給債權人。這一原則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合伙企業(yè)解散與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按照約定分配合伙企業(yè)財產的原則。在合伙關系中,協議是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準則,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產生的依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配辦法的,企業(yè)清算完畢,即應按規(guī)定的辦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財產,未約定辦法和比例的,依據法律規(guī)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財產。
3、先合伙企業(yè)債權后合伙人債權的原則。清算人只有在全額清償合伙企業(yè)債務后,才能以所剩資產向合伙人返還其出資和分配收益。在清償完合伙企業(yè)債務前,即使其財產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財產。
二、合伙企業(yè)解散債務應該由誰承擔?
1、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 合伙企業(yè)解散債務還是合伙人承擔的,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yè)解散債務還是合伙人承擔的,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3、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guī)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合伙經營期間發(fā)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5、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guī)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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