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維護企業(yè)財務制度,改善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根本保障,由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增加了審計的難度和風險,審計風險又直接影響審計質量,最終造成損失。那么,審計風險損失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來看詳細內容。
一、審計風險的基本特征審計風險的性質總表現(xiàn)為某些特質或特征。我們在探討了審計風險的內涵之后,應繼續(xù)闡述審計風險的特征,并說明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特有表現(xiàn)?,F(xiàn)分述如下:
(一)審計風險的客觀性
現(xiàn)代審計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樣審計的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一部分樣本的特性來推斷總體的特性,而樣本的特性與總體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點誤差,這種誤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難以消除。因此,不論是統(tǒng)計抽樣還是判斷抽樣,若根據樣本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誤差,即審計人員要承擔一定程度的作出錯誤審計結論的風險。即使是詳細審計,由于經濟業(yè)務的復雜、管理人員道德品質等因素,仍存在審計結果與客觀實際不一致的情況。因此,風險總是存在于審計活動過程中,只是這些風險有時并未產生災難性的后果,或對審計人員并未構成實質性的損失而已。所以,通過審計風險的研究,人們只能認識和控制審計風險,只能在有限的空間和時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fā)生的條件,降低其發(fā)生的頻率和減少損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風險。
(二)審計風險的普遍性
雖然審計風險通過最后的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表現(xiàn)出來,但這種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產生。因此,有什么樣的審計活動,就有與之相適應的審計風險,并會最終影響總的審計風險。從總體來看,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有:內部控制結構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數字遺漏,對項目的錯誤評價和虛假注釋,項目的流動性強,項目的交易量大,經濟蕭條,財務狀況不佳,抽樣技術局限性等。從每一個具體風險看,也是由多因素組成。因此,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審計過程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審計失誤,都會增加最終的審計風險(ultimate?。幔酰洌椋簟。颍椋螅耄R虼?,對最終審計風險的控制,也就取決于對上述各種風險的控制(Anthony?。粒簦澹澹欤?,1992)。
(三)審計風險的潛在性
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執(zhí)業(yè)上不受任何約束,對自己的工作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審計風險在一定時期里具有潛在性。如果審計人員雖然發(fā)生了偏離客觀事實的行為,但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沒有引起相應的審計責任,那么這種風險只停留在潛在階段,而沒有轉化為實在的風險。審計風險是在錯誤形成以后經過驗證才會體現(xiàn)出來,假如這種錯誤被人們無意中接受,即不再進行驗證,則由此而應承擔的責任或遭受的損失實際沒有成為現(xiàn)實。所以,審計風險只是一種可能的風險,它對審計人員構成某種損失有一個顯化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長短因審計風險的內容、審計的法律環(huán)境、經濟環(huán)境、以及客戶、社會公眾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程度而異。
(四)審計風險的偶然性
審計風險是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或審計人員并未意識到的主觀原因造成,即并非審計人員故意所為,審計人員在無意接受了審計風險,又在無意中承擔了審計風險帶來的嚴重后果??隙▽徲嬶L險具有無意性這一特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在這一前提下,審計人員才會努力設法避免減少審計風險,對審計風險的控制才有意義。倘若審計人員因某種私利故意作出與事實不符的審計結論,則由此承擔的責任并不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審計風險,因為這種審計人員故意的舞弊行為談不上再對審計風險進行控制,而這種行為本身就受到職業(yè)道德的譴責,應承擔法律責任。
(五)審計風險的可控性
審計要為其報告的正確性承擔責任風險早已為人們所熟悉,然而現(xiàn)代審計的指導思想從制度基礎審計進一步發(fā)展到風險審計表明,審計職業(yè)界并未被越來越多的審計風險捆住手腳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動控制審計風險的方向發(fā)展。正確認識審計風險的可控性有著重要意義,一方面我們不必害怕審計風險,雖然審計人員的責任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一旦其發(fā)生,其可能對審計職業(yè)的影響也是重大的,但我們可以通過識別風險領域,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避免,沒有必要因為風險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戶。只要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對客戶進行審計。另一方面,我們意識到了審計風險的可控性,說明審計風險是可以通過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們研究審計理論,提高審計質量。
二、審計風險損失(一)信息不對稱風險。
被審計單位及其經濟活動是審計的對象,審計對象的財務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及電子數據是審計工作的主要信息源。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主體和客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對稱分布。被審計單位占有的財務報表、會計資料及電子信息資料是各項經濟活動全面、完整、綜合的反映,是既有符合財務核算和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也有不符合規(guī)定的完全信息,處于信息完全占有的優(yōu)勢。而提供給審計人員或審計人員索取的相關信息有可能是不完整、不真實或加以粉飾的不完全信息,審計人員處于信息資料不完全占有的非對稱劣勢。審計人員雖然可以通過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但是對審計范圍期間的全部經濟活動的隱含性、實效性和真實性還是難以全面準確把握。這將給審計人員的取證、判斷、分析和評價行為帶來難度和風險,從而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影響著審計質量和成果。
(二)系統(tǒng)評價風險。
目前,我國經濟領域的有些行業(yè)是高風險的,它的固有風險和操作風險一直隱含在決策、經營、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審計機關對經濟領域的審計一般都采取輪流、專項和專題的審計方式進行,其特點是運用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財務變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由于審計機關整體力量不足,時間有限,加上審計人員業(yè)務素質、工作能力和信息技術水平的約束,面對眾多的經營管理機構、海量數據和大量資料,難免存在一些應該發(fā)現(xiàn)而未能發(fā)現(xiàn)的普通或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應該揭露而未能揭露的典型性、傾向性和突出性問題,并帶來檢查風險。
(三)質量成果風險。
影響審計成果風險的因素很多,最基本的風險則來源于審計客體的信息質量和審計主體的審計質量。首先,是審計取證不充分或者取證不恰當形成的風險。不論是國家審計還是內部審計及稽核,往往會由于審計證據不充分、不完整、不恰當,導致對某一問題做出不正確的結論。其次,是由于審計人員經驗不足,對重要的審計事項查證不實或者揭露不透徹,沒能查深、查透、查實,或是判斷失誤、定性不準所致之風險。再次,就是審計的技術方法達不到控制整體風險的要求造成的風險。審計應以促進防范風險、健全內控、規(guī)范管理、提高效益為目標,審計的內容是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規(guī)范性,審計的重點是風險、管理、效益,揭露違法違紀行為,揭示經營的漏洞,檢查內控制度的執(zhí)行,關注業(yè)務管理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新問題和新手法。若想達到既定目標,在發(fā)揮作用的同時必須考慮不利的因素,將檢查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并制定嚴密的防范措施。
(四)審計定性風險。
確定審計查出問題性質的主要依據是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章及內部控制制度。導致定性不當的風險具有多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不當,或者是同一類問題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有的是監(jiān)管機關法規(guī)與部門規(guī)章相互矛盾產生的風險。二是對審計查出的同類型問題,由于審計人員專業(yè)水平差異而導致判斷錯誤和定性不準。比如小金庫問題,既有把它定性為賬外資金的,又有把它定性為少計收入的,造成處理不一致,處罰不恰當的風險。三是由于各種評價分析指標不科學或責任劃分不清楚導致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對上級主管機構下達的各項指標進行評價考核。但目前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指標體系,一些違規(guī)違紀責任的界定與劃分難以掌握,界定不準會造成責任旁落,責任劃分不清則會難以追究,判斷錯誤會引起不良的后果及不可預見的影響和風險。四是對問題性質的表述不清,措辭不當,無意之中夸大了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或對嚴重問題輕描淡寫,不了了之。五是由于受外界干預、講情或審計人員私自人情放水,給審計機關或內審部門造成隱患和風險。
(五)操作程序風險。
在我國,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雖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行為準則和操作程序指南以及內控制度,一定程度上規(guī)范了審計人員的行為,但是還不夠成熟和完善,在執(zhí)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改進。實際工作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違反操作程序,不自覺遵守準則,形成實際工作與操作規(guī)程的偏差。執(zhí)行程序違法會導致結果無效。比如為有效規(guī)避程序風險,近年來在財政審計過程中,大都采取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方案、統(tǒng)一實施、統(tǒng)一定性、統(tǒng)一處理、分級審核、分別征求意見等方式。若執(zhí)行程序不完備,導致審計結論無效或者被審計單位質疑,往往會引起行政復議的風險。
(六)信息披露風險。
各項社會和經濟信息的披露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和成熟的表現(xiàn),是增強透明度的要求,是社會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公眾監(jiān)督的重要手段。隨著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對審計信息逐漸通過媒體披露,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反響。同時也給信息披露者及被披露者雙方帶來壓力和風險。一是媒體披露與事實不符或資料來源不明的信息,輕則造成多方的尷尬,重則影響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和發(fā)展,還有可能影響審計機關聲譽,降低媒體可信度。二是審計信息披露是一把雙刃劍,既揭露被審計單位的問題,也檢驗著審計機關的工作質量,增加了審計機關自身的風險。三是披露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問題或披露時機等因素,有可能引發(fā)社會或民眾對被審計單位或被披露者的信譽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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