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作為一項財產(chǎn)權,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展覽權、公開表演權、播放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整理權和注釋權等或者是其中的任何一項或幾項權能,從一個民事主體合法的轉移到另一個民事主體支配下的行為。那么,著作權的轉讓法律規(guī)定如何規(guī)定的呢?我們一起來看詳細內(nèi)容。
一、著作權的轉讓法律規(guī)定如何規(guī)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xiàn)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十八)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十九)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nèi)容。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jīng)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權的轉讓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著作權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每轉讓一次著作權,就新增加一個著作權主體,因此,在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時存在包括作者在內(nèi)的多個著作權主體。
2.著作權轉讓與作品的載體所有權無關,也就是說著作權的轉讓,并非作品原件物權的轉讓。如果轉讓行為涉及對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畢后,應當將該作品原件返還原著作權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比如,轉讓小說出版權,受讓人在用完小說手稿之后,應當將手稿返還原著作權人或手稿之物權所有權人。
3.著作權轉讓的權利內(nèi)容可以有多種選擇。比如,就一部小說而言,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人,也可以將其不同文字的翻譯權轉讓給不同的人,還可以把其在某一地區(qū)復制發(fā)行作品的權利轉讓他人。
4.轉讓著作財產(chǎn)權的行為,應當視為著作人身權同時行使完畢。通常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但在實踐中,作者以外的著作權人行使著作財產(chǎn)權時總是要遇到著作人身權問題的困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為在著作財產(chǎn)權被轉讓以后,與行使該項著作財產(chǎn)權有關的著作人身權,已經(jīng)由原著作權人用盡。
5.著作權的轉讓的對象僅限于著作財產(chǎn)權。著作人身權是帶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因而其本身是不可轉讓的,永遠屬于著作權人所有;著作權轉讓的是著作財產(chǎn)權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6.著作權的轉讓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行為,要涉及雙方當事人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為保障轉讓的公平與真實合法,我國和大多數(shù)國家的著作權法要求,轉讓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7.著作財產(chǎn)權轉讓究竟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以及轉讓的地域范圍,應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加以約定。如果著作財產(chǎn)權轉讓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法律應當推定未轉讓,以避免爭議。
8.著作權的轉讓與著作權許可使用有嚴格的區(qū)別。著作權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轉讓則發(fā)生著作權主體的變更;著作權被許可使用人必須依賴于許可人權利的存在才能對抗第三人,著作權受讓人則可以獨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權對抗第三人的侵犯。
以上便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的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著作權的轉讓法律規(guī)定如何規(guī)定的內(nèi)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