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僅僅是境內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也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且需要主動申報。因此接下來將由創(chuàng)業(yè)螢火小編為您介紹關于海外收入如何申報個稅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海外收入如何申報個稅1、個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內的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政策依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
2、例如:張三(戶籍地:濟南市歷下區(qū),經(jīng)常居住地:北京市豐臺區(qū))2019年12月1日在日本取得“勞務報酬所得”10萬元,張三應該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申報納稅,張三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在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稅;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可以選擇在濟南市歷下區(qū)或者北京市豐臺區(qū)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海外收入如何申報個稅
二、個人所得稅如何申報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jīng)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chǎn)租賃所得;
(八)財產(chǎn)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符合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情形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劾U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jīng)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的,應當辦理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jīng)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jīng)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個人,應當辦理納稅申報: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非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個稅申報地點(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以下統(tǒng)稱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jīng)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得知,個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境內的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以上便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小編為您帶來關于海外收入如何申報個稅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創(chuàng)業(yè)螢火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