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導讀:公司設立方式有兩種基本形式,主要包括發(fā)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模式。下面公司法欄目小編為您介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方式。一、什么是公司設立?公司設立引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
導讀:
兩合公司的設立方式是什么?下面公司法欄目小編為您介紹兩合公司設立的方式。
一、什么是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引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后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后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
有限責任公司
和
國有獨資公司
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
二、兩合公司的設立方式是由兩種責任股東組成
須有兩種責任股東組成。各國均要求它必須由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這是其設立和存續(xù)的必要條件。如果只剩下一種股東,該公司即告解散或者變更為另一公司形式。此外,法律對兩種股東的限制不同。無限責任股東只能是自然人;有限責任股東則可以為法人。部分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或破產,通常不影響公司的存在;任何無限責任股東死亡或退出,除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公司即告解散。
三、兩合公司具有人合兼資的性質
在此類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以其個人資信作為公司的信用基礎;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財產作為公司的信用基礎。這種人合兼資合的雙重特性,使兩合公司區(qū)別于單純的人合公司(無限公司)與資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與
股份兩合公司
雖然也具有人合兼資合的屬性。但是,有限公司以資合為主,兩合公司則以人合為主,通常準用有關無限公司的規(guī)定。股份兩合公司的資本應劃分為等額的股份,兩合公司則不然。
四、兩種股東的權利義務不同
各國法律一般規(guī)定:“無限責任股東的出資方式不受限制,但一般不能轉讓其出資;有限責任股東只能以財產出資,但其出資份額均可自由轉讓。無限責任股東均可執(zhí)行公司業(yè)務,但負有競業(yè)禁止的義務;有限責任股東只享有監(jiān)督權,不能執(zhí)行公司業(yè)務,亦不受競業(yè)禁止的限制。無限責任股東應對公司債務直接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間接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兩合公司雖然具有易于募集資本;利于資才合作;便于經營管理等優(yōu)勢。但是,由于公司易被少數(shù)無限責任股東操縱,財務基礎不穩(wěn);股東責任不同且不易被人分辨,故現(xiàn)已日趨衰落,極少被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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