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定這個詞一聽就知道必須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可以是一般法律也可以是憲法規(guī)定。變更權一般都是自然權利人所擁有的權利,變更的內容范圍比較廣,不僅可以是合同的,也可以是其他的變更權。接下來就由小編為您解答有關法定變更權什么意思的問題。
一、法定變更權什么意思
變更權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通過為變更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權利。因合同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使合同實質性效力發(fā)生變化,故稱之為變更權。
第一種觀點,存在很大缺陷 ,即錯誤地理解了合同法中變更權的含義。雖然合同的變更權與合同撤銷權存在同一類合同中,行使的條件也基本相同,但合同的變更權只是主體或內容的變更,不會引起合同效力的變化;首先,關于訴的審查環(huán)節(jié)而已;對于第四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可能作為一種或然性,能否是一種權利?自不待言。因為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權利人可以依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
二、變更權的適用條件
行政行為無效;撤銷行政決定;撤銷行政決定發(fā)回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裁決,等等。人民法院在什么條件下可以用行使變更權方式來解決行政爭議呢?
人民法院行使變更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在實體上確有行政違法因素。
違法行政行為既包括違反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的行為,也包括違反法律一般原則的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等。只要行政機關具備了違法因素時,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否則就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只用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不能徹底解決行政訴訟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訴訟爭議。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原行政決定,行政訴訟爭議尚沒有真正得到解決,行政機關還要進行第二次行政處理。有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即含有正確的因素,又含有錯誤的因素,人民法院判決全部撤銷行政決定之后,需要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決定,重新肯定正確部分。這時,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變更權直接判決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決定。因為人民法院僅用判決撤銷行政決定的方式不能徹底解決行政爭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必然要進行第二次裁決,而第二次裁決本身又不能與判決相抵觸。這時法院用變更權來解決最為妥當。
3、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錯誤因素的行政決定的正確部分和錯誤部分不能截然分開。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能用判決部分維持、部分撤銷的方式解決行政訴訟爭議。如對有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的,通常難以分清哪一部分是正確的,哪一部分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即可用變更權來解決。
綜上所述,只要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就可以行使變更權。
三、與法定變更權什么意思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
協議變更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
債權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ㄒ唬└鶕鶛嘈再|不得轉讓;?。ǘ┌凑债斒氯思s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斒氯思s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轉讓通知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鶛噢D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茏屓巳〉脧臋嗬灰蛟搹臋嗬崔k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解答的有關法定變更權什么意思的問題。法定變更權一般是權利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但是變更權的行使不是自由的,有的時候,必須依據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如果您對變更權有任何疑問,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