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可作價出資入股。但近幾年爆發(fā)的驗資訴訟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資資格、評估作價、變更登記等方面的問題較多。筆者在此結合自身工作實踐,談談土地使用權出資在驗資中應注意的問題。、土地使用權并不是都能用于出資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
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可作價出資入股。但近幾年爆發(fā)的驗資訴訟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資資格、評估作價、變更登記等方面的問題較多。筆者在此結合自身工作實踐,談談土地使用權出資在驗資中應注意的問題。
—、土地使用權并不是都能用于出資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能用來出資。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
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后,方能作為出資;
城市規(guī)劃
區(qū)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后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應當經(jīng)縣人民政府登記注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后方能作為出資。在落實土地使用權產權證明時,對劃撥土地和集體用地應特別關注,如未按規(guī)定辦理相應手續(xù)的,即便是擁有土地使用權證也不能用來出資。
二、土地評估報告并不是都能用作驗資證據(jù)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由于評估的責任不能替代或減免驗資的責任,因此在驗資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必須認真查閱評估報告,了解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是否滿足驗資的要求,比如評估目的為抵押貸款或轉讓的評估報告就不能用于驗資;關注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和評估基準日至驗資報告日發(fā)生的重大事項是否對驗資結論產生影響,比如特殊事項說明中披露該土地已作抵押,或評估基準日后該土地涉及訴訟,則此評估報告也不能用于驗資;了解評估作價是否合理,如明顯偏高或偏低,也不易使用;了解出資方的性質,如為國有,其土地使用權的評估結果應經(jīng)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認; 如為非國有,其評估結果須經(jīng)各投資方認可,否則不能作驗資用。
三、土地使用權出資后并不是都可以半年內過戶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應當辦理其產權轉移手續(xù)。土地使用權過戶本身為一嚴肅的法律行為,需要一系列的證件及手續(xù),如: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公章等,但作為先驗資后登記的新設立內資企業(yè),在驗資時不具備土地使用權過戶的基本條件,無從過戶。根據(jù)《
公司注冊
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xù),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但此規(guī)定僅限于新設立的內資企業(yè)。對先登記后驗資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變更驗資的企業(yè)而言,由于驗資時已具備土地使用權過戶的條件,因此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必須先辦理過戶才能驗資,否則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將承擔驗資不實的責任。
四、對未過戶的土地使用權在驗資報告中必須披露,建立備查制度
對國家規(guī)定可在一定期限內辦妥變更土地登記手續(xù),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馬全單位與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妥土地使用權的承諾函,并在驗資報告中予以披露,引起報告使用者的關注。日后土地使用權能否及時過戶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與注冊會計師有無關系,會計界與法律界存在分歧。會計界認為這是投資者與登記機關的責任及義務,與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無任何關系;而法律界部分人士則認為只要土地使用權未過戶就屬投資不到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驗資不實的責任。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事務所可對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的單位建立備查登記簿,在一定期限后,如半年內向驗資單位索要或向土地管理部門查詢過戶后的土地使用權證明,如驗資單位未按規(guī)定過戶,事務所必要時可提請工商部門監(jiān)督或要求其重新驗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