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專利等技術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1)在公司設立前,用以出資的專利技術等已失效或被宣告無效,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民事責任。它屬于一種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損失,可依據公司設立協(xié)議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締
專利等技術出資瑕疵的民事責任
(1)在公司設立前,用以出資的專利技術等已失效或被宣告無效,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民事責任。
它屬于一種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就其自身所遭受的損失,可依據公司設立協(xié)議的約定,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的民事責任。
(2)以專利等技術出資的股東不交付專利技術或技術資料;或雖已交付專利技術或技術資料,但不履行財產權的登記手續(xù)。對此應如何認定其出資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注冊
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明確:注冊資本中以工業(yè)產權出資的,
公司章程
應當就工業(yè)產權轉讓登記事宜作出規(guī)定;公司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依法辦理工業(yè)產權轉讓登記手續(xù),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注冊資本中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非專利技術的轉讓事宜作出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以內,非專利技術所有人與受讓人(公司)應當簽訂技術
轉讓合同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因此,以專利等技術作為出資的要履行兩個手續(xù),即交付和登記。交付的法律價值在于公司對專利等技術占有、利用,實現公司的財產利益;登記的法律價值在于權屬的認定和風險的防范。未交付等于未出資,公司和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該出資者履行專利等技術的交付義務和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已交付專利技術或技術資料,但不履行財產權的登記手續(xù),屬于出資瑕疵,也即屬于事實上的出資而非法律上的出資。但此類行為的責任義務人為公司和該出資者。若不履行,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和該出資者辦理登記手續(xù)。
(3)公司運行過程中,專利技術等已失效或被宣告無效,而產生糾紛的民事責任。
我國公司法貫徹法定資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強調資本的確定與真實。當公司設立后,任何股東的出資必須確定與真實,不得出資不足、不實,更不得抽逃出資,公司的增資或減資也要按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在公司運行過程中,當股東的出資不足、不實,或被抽逃而引起訴訟時,作為法官首要的裁決思維是維護公司法的法定資本確定原則,維護公司注冊資本作為公司債務總擔保的法律地位。但是,當遇到專利技術出資而致其失效或被宣告無效的情形出現時,法官的這一裁決思維要受到阻礙,我國公司法貫徹的法定資本制度受到了沖擊,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差額補繳責任”、“資本充實責任”等司法救濟途徑難以尋求。因為專利等技術不同于實物、貨幣,它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時,我國合同法倡導的實際履行原則也無法在審判中貫徹。可供當事人和法官選擇的途徑是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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