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本市內注冊地址發(fā)生變更導致員工的工作地址發(fā)生變更究竟是否需要與員工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員工是否有權要求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在本市內注冊地址發(fā)生變更導致員工的工作地址發(fā)生變更究竟是否需要與員工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員工是否有權要求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變更《勞動合同》中的注冊地址是否屬于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由上可見,公司的住所地和員工工作地點的變化屬于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變更。一般而言,變更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公司需要得到員工的事先書面同意。
但是,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屬于《公司法》項下公司行使自治權的范疇,該等項目發(fā)生變化是否也需要得到員工的同意呢?
我們認為,與員工履行工作職責并不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不需要事先獲得員工的書面同意,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