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股東一般僅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屬于法定的量的有限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股東一般僅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屬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責任。
我國法律對一人公司的債務問題有著更為嚴格的設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在訴訟中,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承擔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舉證責任,而現(xiàn)實中,很多中小企業(yè)對財賬的管理并不規(guī)范,讓其股東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十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