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并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你說的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簽
分公司并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你說的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簽合同,并不能憑這樣的合同對抗第三人。 有具體案例嗎,個人覺得,一般好像不行吧,合同要雙方協(xié)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合同,而分公司沒有,相當于總公司為分公司制定了內部規(guī)則,不是合同。
(一)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分公司經(jīng)營所得屬于總公司,而不屬于分公司自有。
(三)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于總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四)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yè)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qū)別。
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以上就是創(chuàng)業(yè)螢火財稅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分公司負責人可以簽署合同嗎?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創(chuàng)業(yè)螢火財稅,我們會有專業(yè)的顧問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