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8條規(guī)定了股東會的12項權利,其中就包括“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公司法》第38條規(guī)定了股東會的12項權利,其中就包括“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的權利。因此我們可以明確,公司股東會有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但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并履行必要的變更手續(xù)。
1、由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規(guī)定外,是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利,應作出減資決議,并必須經過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
2、要修改公司章程;
因為注冊資本是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主要內容之一,為此減資后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3、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這也是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程序?!豆痉ā返?86條規(guī)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4、通告?zhèn)鶛嗳瞬⒂枰怨妫?/p>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進行變更登記;
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司應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因此,公司只要滿足了以上的變更手續(xù),是可以減少注冊資本的,但是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能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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