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正案刪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jīng)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將原
新公司法修正案刪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jīng)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將原第三十條修訂為新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注冊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爹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這些修訂都意味著設立和增資都不需要驗資,在設立成本降低的同時,也意味著違法成本的降低。如果行政部門監(jiān)管不力,認繳登記制度反而會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例如,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低成本注冊上海名號很大的公司,營造實力雄厚的假象,但并未實際出資,然后利用這類“皮包公司“、“空殼公司“,從事不法經(jīng)營、制售假冒偽劣產(chǎn)品、坑蒙拐騙、惡意作假逃債等。同時,隨著將“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一些沒有相關專業(yè)資質的人,可以跨行業(yè)隨意經(jīng)營,也會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和信用危機。作為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將面臨更多不可預測的交易風險。這些新問題,都將給工商、公安、質檢等部門帶來新的難題。
因此,如何在強化監(jiān)管的同時,迅速建立一個全面覆蓋從公司到個人的信用公示系統(tǒng)和評級系統(tǒng),對違背信用的企業(yè)、個人加強失信懲治措施等,將是接下來的一個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