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納稅人咨詢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兩個科目的區(qū)別,二者可否互換。應交稅費—
很多納稅人咨詢“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兩個科目的區(qū)別,二者可否互換。今天就這兩個科目的規(guī)范處理整理如下。
“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下稱“預交增值稅”)和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下稱“已交稅金”)科目,都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得使用它們核算。
例舉“應交增值稅”專欄科目
“應交增值稅”專欄是用來預繳當月增值稅額,一般適用于兩種情況:1.一個月內需分次預繳的情形(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2.輔導期管理納稅人超限量購買專用發(fā)票。
例1 :某一般納稅人甲每10日預繳一次增值稅,本月按規(guī)定合計預繳15萬元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15
貸:銀行存款 15
例舉“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預交增值稅”科目適用于四類特殊業(yè)務的會計處理,即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和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等業(yè)務。需要注意以下三點事項:
1.《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guī)定,房地產企業(yè)“預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在納稅義務發(fā)生前不能結轉至“未交增值稅”,其他三類特殊業(yè)務月末均可轉至“未交增值稅”。
企業(yè)預繳增值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企業(yè)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預收款時不再產生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在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上,建筑業(yè)與房地產開發(fā)基本一致。
例2:某一般納稅人乙跨市施工,2017年7月20日預收工程款1000萬元。乙公司對該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法。假設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為12%。
借: 銀行存款 1000
貸:預收賬款 1000
8月,乙在工程所在地預交增值稅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18(1000÷1.11%×2%)
貸:銀行存款 18
同時:
借: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 2.16
貸:銀行存款 2.16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月末,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因此,建筑企業(yè)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繳增值稅,在預繳增值稅所在月的月末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8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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