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是否需要實繳出資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新的
公司法實施后,公司股東出資從實繳出資變成認繳制,
注冊公司時股東不需要實繳,只需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認繳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
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
公司住所。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
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chǎn)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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