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設立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后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后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于
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
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或設立人
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
二、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guī)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fā)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
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guī)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guī)范,由公司自己來執(zhí)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guī)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按《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fā)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fā)起設立,是指由發(fā)起人認購公司應發(fā)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fā)起人認購公司應發(fā)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你在填寫登記申請書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填寫,
螢火法務小編提醒您,如果你是
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是沒有別的設立方式的,只有股東發(fā)起設立方式一種,而在填寫登記申請書是沒有“設立方式”這一欄需要填寫的。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