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
公司設立條件的規(guī)定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五項條件:
第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國家以國有資產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為一人。
第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形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也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保證。因此,對公司的股東出資規(guī)定最低限額是必要的。股東出資的最低限額是
公司法定資本也就是
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這里所講的股東出資是指股東
共同出資額。
第三,股東共同制訂
公司章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第四,有
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法確定公司名稱,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建立內部組織機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本法有專門規(guī)定,應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包括機器、設備、技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