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對轉、受讓重大資產、擔保等事項應如何規(guī)定?
公司法第105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
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公司法第122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所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轉、受讓重大資產、擔保等事項應當規(guī)定:
1、決策機構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2、表決程序及資產數額;
3、上市公司不得突破公司法第122條的規(guī)定。
二、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一)章程要根據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訂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后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而這種利益的博弈,與股東的特點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對于小股東而言,擴大股東會表決事項的比例要求,就等于為自己爭取今后的發(fā)言權。如果公司章程中將重大事項均列入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范圍,則小股東將在公司運營中占有優(yōu)勢地位,這比通過《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保護小股東合法權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關于董事的產生,是根據股權比例由股東委派還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產生,區(qū)別就在于股東們是更愿意由內部人員來管理公司還是引入外部人員來管理公司。
股東的特點包括股東之間的關系、股東關注利益或事項的區(qū)別等等,而股東持股比例的不同,則直接影響到章程今后的實施以及公司的運行效率。在一個股東人數眾多、股權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將大部
分公司職權設置為需經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則該公司的運行必然是沒有效率的。而在一個只有兩三名股東、股權比例又相差懸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約定
經營管理的具體事項要經股東會一致同意才能通過,則該公司今后極可能陷入僵局。
(二)章程要根據公司的行業(yè)特點、運行機制來制定
公司所處的行業(yè)不同,決策的產生與執(zhí)行的要求不同,運行的機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在章程的規(guī)定適應公司的行業(yè)特點、執(zhí)行機制時,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反之,則糾紛不斷。
在一個要求及時、快速決策的行業(yè)內,或在一個充滿冒險與機遇的市場中,公司的管理職權應更多地下放給公司經理等經營層;而在一個需要謹慎從事的行業(yè)內,公司的管理職權則應更多地集中于股東會。公司在運行中主要是依賴于人力資源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應當與出資比例相區(qū)別,以體現人的作用;而當公司在運行中更多的是依據資金、設備時,股東的表決權與分紅權則應當與其出資比例相一致,以體現資本的作用。凡此種種,均需要投資者事先做出考慮與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
綜合上面的介紹,公司的章程制定有嚴格的程序和規(guī)范,同時制定也要根據實際來制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螢火法務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y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