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母公司將土地轉給子公司涉及什么稅
當母公司決定將土地使用權移交給子公司時,需要考慮交納各種稅費,包括但不限于
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等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母公司向其子公司無償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被視為增值稅的應稅范疇,務必按照視同銷售的法定程序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二、母公司給子公司注資是否可以退回
通常情況下,投資款項一經投入則無法予以退回。
然而,倘若該投資的設立計劃未能順利實施,那么相關投資款項可被退還。如投資者選擇投資已經成功設立的企業(yè),當滿足了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投資協議的特定條件時,一般來講其投資款項亦有可能獲得全數或部分退還。
依據我國之
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各股東均需按照公司制定的章程,按時且足額地支付其應向公司繳付的最低限度
注冊資本金。對于選擇用貨幣方式進行出資的股東而言,他們必須確保將足額的貨幣資金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之中;而對于選擇非貨幣資產進行出資的股東來說,他們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完成相關非貨幣資產所有權的轉讓手續(xù)。
另外,若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者在公司未能順利成立的情況下,應對已經繳納股款的認股人負責,包括返還全部股款并加上相應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
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