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講述的是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xù)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被視為自動離職。單位通常會采取除名處理措施并停
這段內容講述的是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xù)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被視為自動離職。單位通常會采取除名處理措施并停止為其繳納社保。企業(yè)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該員工承擔。從中可以看出,這段內容主要表達了企業(yè)對于員工離職的處理措施以及員工離職所帶來的損失由員工承擔的原則。
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xù)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被視為自動離職。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通常會采取除名處理措施,同時也會停止為其繳納社保。企業(yè)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該員工承擔。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yè)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yè)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yōu)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擅 自 離 職 員 工 給 企 業(yè) 帶 來 的 損 失 如 何 追 回 ?
員工離職給企業(yè)帶來的損失不容忽視。每年年底,公司離職率會增加,特別是在北京分公司。員工離職會導致崗位空缺、新員工培訓以及和新員工其他員工磨合的損失。此外,離職還會影響組織知識結構和生產率。為了填補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企業(yè)需要安排對新員工上崗前的培訓,這些費用都構成離職重置成本,而員工離職前三心二意工作也會造成生產率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需要全面考慮員工離職對企業(yè)的損失,并在確認過錯程度和賠償金額時,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合理的賠償。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的行為。企業(yè)通常會采取除名處理措施并停止繳納社保,因此會遭受損失。員工離職會給企業(yè)帶來崗位空缺、新員工培訓以及和新員工其他員工磨合的損失,也會影響組織知識結構和生產率。因此,用人單位需要全面考慮員工離職對企業(yè)的損失,并在確認過錯程度和賠償金額時,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合理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