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講述了撤銷分公司與外部公司簽訂的合同后,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仍具有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的
這段內容講述了撤銷分公司與外部公司簽訂的合同后,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仍具有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的資格,因此合同仍然有效,且由總公司承擔合同效力。同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獨立主體地位的分支機構。
原句:撤銷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分公司不具備獨立主體地位,在總公司的授權下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合同效力由總公司承擔。
改寫:盡管撤銷了分公司與外部公司簽訂的合同,但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因此合同仍然有效,且合同效力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 公 司 與 總 公 司 合 同 關 系 如 何 ?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合同關系是: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與總公司的合同關系視為總公司的與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分公司、子公司具有與法人地位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合同關系是平等的。
盡管撤銷了分公司與外部公司簽訂的合同,但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代表總公司簽訂合同,因此合同仍然有效,且合同效力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是指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合同關系是: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與總公司的合同關系視為總公司的與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分公司、子公司具有與法人地位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合同關系是平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