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只有一方名字的,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共同出資的,則房產就按照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
婚前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只有一方名字的,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共同出資的,則房產就按照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如果另一方能夠證明自己的出資行為的,則房子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房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如果離婚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
婚前共同出資購房,婚前領房產證只記載一人名字
離婚時如果不能證明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法院不支持要求分割房產的請求。
夫妻對房產進行分割時,如果房屋是屬于婚后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是按照市場價平均分割,但是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則房屋不屬于分割的范圍之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