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出資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在現實情況中,這種情況一般視為贈與夫妻雙方。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否則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另一方不會擁有全部房產,出資方的子女也有房產分割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