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相對于公司董事會而言,股東大會的職責和職權具有有限性,其主要職責是股東大會所需要履行的義務。
外商投資企業(yè)是否需要召開股東大會?
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性質(zhì)如果屬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股東大會。如果屬于合伙企業(yè)的,不需要股東大會。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