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是指企業(yè)在彌補虧損、調整資本的過程中,減少企業(yè)注冊資本的行為。減資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批準,并編
公司減資是指企業(yè)在彌補虧損、調整資本的過程中,減少企業(yè)注冊資本的行為。減資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批準,并編制財務報表,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可要求償還債務或提供擔保。減資后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同時,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對于通過收購股票減資的情況,需注銷股份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是指企業(yè)在彌補虧損、調整資本的過程中,減少企業(yè)注冊資本的行為。在進行減資時,企業(yè)需獲得股東大會的特別批準,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在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企業(yè)需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此外,公司還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減少注冊資本會引起公司章程的變更,因此公司資本的減少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的情況,必須在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公司減資是企業(yè)調整資本、彌補虧損的過程,需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準,編制財產清單并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減資后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同時,公司需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包括注銷股份、公告等。減資對公司章程產生變更,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設 立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fā)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數(shù);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fā)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fā)行總數(shù);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第一節(jié) 股 份 發(fā) 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fā)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公開發(fā)行新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第二節(jié)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shù)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