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關于減資的決議需要經(jīng)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關于減資的決議需要經(jīng)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不過,減少注冊資本可能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進行減資決議時,應該充分考慮債權人的利益并遵循相關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減資需要經(jīng)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然而,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減少注冊資本可能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在進行減資時,必須謹慎考慮并遵循相關法律規(guī)定。
公 司 法 關 于 減 資 的 規(guī) 定 是 什 么 ?
根據(jù)素材2中關于公司減資的規(guī)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此外,根據(jù)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公司減資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減資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中,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是必須的。同時,公司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在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最后,根據(jù)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