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債權債務不以當事人身份存在為前提,只要符合了一定的債權債務轉讓的規(guī)定,就可以進行轉讓。其次,債
首先,債權債務不以當事人身份存在為前提,只要符合了一定的債權債務轉讓的規(guī)定,就可以進行轉讓。
其次,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四)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股東可以作為公司債權人嗎
可以。
債權人和股東介紹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yè)的投資者。
股東與債權人的區(qū)別
1、股東擁有的是所有權,債權人擁有的是債權。
2、股東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轉讓。債權到期后,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償還。
3、擁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參與公司決策。擁有債權與決策權無關。
4、股權沒有期限。債權一般只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期就喪失勝訴權。
5、股東可以享受分紅。債權人最多只有利息。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條件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是現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但是,如果出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損害債權人等的合法權益,法律也規(guī)定了例外原則,即在不撤銷公司情況下,要求公司的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責任,這就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權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條件包括:法人人格合法存在;股東實施了不正當或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濫用行為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適用。實踐中,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具體表現為資產和事務的混同。即公司與股東的財產和事務混合在一起,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和對事務的決策權,股東控制著公司的各種事務。
其二,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即公司資本與公司經營規(guī)模及其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
其三,濫用公司形式。即股東利用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作為逃避法律義務的工具。例如,控制股東在公司債臺高筑之時,往往通過抽逃資金或解散該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的方式,使公司債權人得不到清償。
其四,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常見的行為有:關聯企業(yè)之間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關聯公司之間沒有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yè)常規(guī)進行業(yè)務往來;關聯企業(yè)之間以消極的方式處理相互間的到期債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