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對于合并協議生效前的到期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對于合并協議生效前的到期債務,債權人得請求原債務人在實施合并之前單獨清償,對于和被吸收公司有不可分離之關系的未到期債務(如被吸收公司為投資咨詢公司,存續(xù)公司為汽車制造公司而無投資咨詢業(yè)務),債權人得拒絕承受,而請求被吸收公司負單方解除合同之責任。如果主債務轉移影響抵押、保證等從債務的效力,債權人亦得要求債務承受人提供擔保措施。
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如下:
1、董事會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計劃。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職權。
2、股東會(大會)表決通過合并決議。公司法規(guī)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東會(大會)做出特別決議。
3、簽訂合并合同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合并各方必須對合并的形式、條件、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做出規(guī)定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實施債權人的保護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決議后通過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債權人,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可對合并提出異議。公司法規(guī)定,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不清償債務又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xù)。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之后就發(fā)生變化的登記事項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被合并的公司應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