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可以約定債務的承擔方。如無約定,受讓人知情的,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之后可向轉讓人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可以約定債務的承擔方。如無約定,受讓人知情的,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之后可向轉讓人追償。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請求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轉讓方和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可以約定債務的承擔方。無約定的,如果受讓人知情的,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之后可向轉讓人追償。
根據《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權轉讓后公司債務追償
在公司股權轉讓后,原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即使公司股權發(fā)生變更,原股東仍應對轉讓前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新股東在受讓股權時,應審慎調查公司債務情況,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保護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同時,新股東在受讓股權時應審慎調查公司債務情況,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