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種
公司類型各自的特點:
1、一人有限公司
(1)、股東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區(qū)別,后者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本質區(qū)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
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jiān)事會,則由
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guī)定其必須設立。
2、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yè)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
(1)、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fā)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2)、是由于不能公開發(fā)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guī)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guī)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合于中小企業(yè)。
二、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概念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登記
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責任承擔的區(qū)別: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有限公司: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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