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
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財產(chǎn)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后再以個人財產(chǎn)
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合伙的共有財產(chǎn)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則不發(fā)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即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對合伙人的出資標的的種類以及出資數(shù)額的大小沒有限制所決定的。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guī)則為:
(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伙債務負清償責任,合伙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
(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shù)男Я?
(3)若其清償?shù)膫鶆粘^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