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能否申請破產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債權人
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
債務人
能否
申請破產
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
破產清算
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
企業(yè)破產法
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yè)法人被吊銷
營業(yè)執(zhí)照
后,依法負有
清算
責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請破產,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破產的請示》((2007)黔高民二破請終字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yè)破產
法規(guī)
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
債權債務
清冊等相關材料,并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產案件后,應當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產;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并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二年內發(fā)現(xiàn)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
民事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