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依約取得股權,但拒付股權轉讓費,轉讓方將其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原告公司稱,A公司(代稱)是其與第二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2008年5月7日,原告公司與第一被告某投資公司
股權轉讓合同
簽訂后,受讓方依約取得股權,但拒付股權轉讓費,轉讓方將其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原告公司稱,A公司(代稱)是其與第二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公司。2008年5月7日,原告公司與第一被告某
投資公司
、第二被告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
股權轉讓協(xié)議
書。協(xié)議約定原告將其擁有的A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第一被告,轉讓費為2700萬元。付款條件為,在股權
轉讓協(xié)議
簽訂后一個工作日內,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500萬保證金;在工商機關變更股權登記領取新的營業(yè)執(zhí)照當日再支付1700萬元;在工商機關股權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再支付500萬元。如果第一被告未按時足額支付股權轉讓款,則沒收全部500萬保證金。同時協(xié)議約定,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協(xié)議的全部內容,但第一被告除支付了500萬元保證金外,其余款項分文未付,第二被告也未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195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