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北京化工大學、東華大學的5位女同學組隊將蘋果公司告上法庭,她們認為,“根據(jù)從物隨主物移轉(zhuǎn)和社會交易習慣 ,購買手機理應配備充電器?!闭埱笈辛钐O果公司交付手機充電器;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蘋果賣手機不帶充電器,這事終于有人出來較真了。據(jù)媒體報道,來自北京化工大學、東華大學的5位女同學組隊將蘋果公司告上法庭,她們認為,“根據(jù)從物隨主物移轉(zhuǎn)和社會交易習慣 ,購買手機理應配備充電器?!闭埱笈辛钐O果公司交付手機充電器;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之前,蘋果公司以“環(huán)?!睘槔碛?,取消新出廠iPhone11和新上市iPhone12系列隨機充電器。有網(wǎng)友就調(diào)侃:先是買手機,不送耳機,又是不送充電器,那么,以后會不會“買手機不送手機屏”了呢?別說,那樣還真“更環(huán)保”。
那么,蘋果手機不帶充電器,是不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了呢?蘋果反復強調(diào)的“環(huán)?!崩碛赡懿荒艹闪ⅲ?br/>
要看到,之前蘋果手機里是配置充電器的,而且充電器是使用手機必要的、經(jīng)常性使用的配件。買汽車可以不配真皮座椅,但是不能不配輪胎。一般消費者會默認手機里面是配充電器,這是“交易習慣”,而且這是一個法律效力的概念。
我國《民法典》在確定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之外,也是明確了“交易習慣”對于補充解釋合同不明確地方的作用。
《民法典》第510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履行地點等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guān)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br/>
也就是說,在買賣合同生效后,且合同內(nèi)容有約定不明確的地方,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可以按“交易習慣”確定。
比如,北京化工大學的法學生方同學購買了iPhone 12 Pro Max手機,在發(fā)現(xiàn)隨手機并沒有配備相應的充電設備后,她就認為,蘋果公司賣手機不配手機的行為,違背“交易習慣”。但是,配充電器到底算不算“交易習慣”,需要由法院來判定。
除了交易習慣之外,消費者還有一項權(quán)利,叫知情權(quán)。如果蘋果公司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所購手機里不含充電器,就可能構(gòu)成對消費者的知情權(quán)的侵犯,這也是一種不誠信。
蘋果方面就稱,在手機包裝盒上,明確了完整包裝內(nèi)容——即不包含充電器,裝有USB-C轉(zhuǎn)閃電連接線。但是,原告大學生認為,“蘋果對電源設計的提示缺乏顯著性”,簡單地說,字號太小,故意不愿意向消費者講清楚。
其實,橫向比較一下,蘋果因為不配充電器,就被外國的消保組織處理過。早在iPhone 12時期,巴西就曾因不附帶充電器向蘋果開出了190萬美元的罰款,還要求蘋果公司必須為每一個“需要”的用戶提供充電器。
巴西消費者保護局提出的處罰理由就是:如果商家向用戶出售X元的手機(包括充電器),但開賣時砍掉了充電器還賣那個價,那就相當于虛假宣傳。
可以看出,巴西處罰蘋果,和中國女大學生起訴蘋果的理由是相似的,就是基于“交易習慣”,消費者是默認有配充電器的,蘋果不講明白,就屬于“虛假宣傳”。
最后,“環(huán)?!笔遣皇翘O果不配充電器的充足理由?用家里舊充電器,不行嗎?還真不行,要知道,當下各品牌手機所使用的快充協(xié)議互不兼容,消費者的舊充電器幾乎無法在新的蘋果手機上實現(xiàn)快充。所以,蘋果不配充電器,那用戶能“用愛充電”,不買充電器嗎?還是蘋果想另賺一筆充電器的錢?
就這起明顯有公益色彩的訴訟來說,法院恐怕很難做出顛覆性判決,但是,這次女大學生拿起法律武器說不,也是讓蘋果公司感受到了中國消費者的壓力。還是要感謝女大學生們的勇氣,沒有較真的消費者,巨頭們說不定真會有“買手機不送手機屏”這樣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