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指為防止法人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法人的獨立人格與成員的有限責任,責令法人的成員或其他相關主體對法人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在中國發(fā)揮著推動投資增長和迅速積累資本作用的同時,也被其股東用作逃避契約或法律義務,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并且此等現象相當普遍。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夠的,因此我國立法者引進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認理論作為傳統(tǒng)法人制度的補充和完善,以實現法人制度設計的初衷,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
二、法人人格否認的動因
創(chuàng)設法人格理論的動因就是經濟功能,為了鼓勵投資人投資和方便交易主體之間的交易快捷、迅速、降低交易成本。立法者通過承認法人的團體人格,將法人的人格與其成員人格相互獨立開來,使其成員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樣大大降低了法人成員的投資風險,而將這些風險分散到了與法人有關的其他利害關系人身上,因而大大鼓勵了投資人的投資興趣。當然,該制度在設計之初仍然考慮到了公平價值目標,法人成員必須讓渡其出資財產的所有權,目的是讓渡對其出資財產的直接控制權(經營權與處分權),以此為代價換取與法人進行交易的債權人對法人財產擔保的合理預期及自愿承擔風險的心理準備。
三、法人否認的法理基礎
法人格否認理論的法理基礎為何成為學者們考慮的問題。筆者將從人格理論出發(fā)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前已述及,人格理論始于羅馬法,羅馬法律中的人與人格相互分離,而近代民法將自然人與人格完全同一,每個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完全平等的人格,該人格成為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東西,法律保護它們并且不允許被剝奪與限制。這是因為近代民法認識到了人性,認識到了自然人的人格的倫理基礎。
自然人的人格表現了人類尊嚴、人類對個人自由和安全的向往,同時也表現了對人的生命、身體和人類情感的尊重,其哲學基礎是人道主義和自然法思想。總之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種直接體現個人尊嚴的法律工具。而團體人格即法人人格則無人性的內涵,不具備上述的倫理基礎。法人人格概念,僅僅是將哲學、倫理學上的人的概念移植或者借用到司法領域的技術抽象成果,目的僅在于使某些社會組織(人或者財產的結合體)能夠成為司法上權利義務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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