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登記機關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
(一)登記機關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jīng)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nèi)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j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不屬于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
管轄
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
行政機關
申請。
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nèi)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對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
受理通知書
》之日起15日內(nèi),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nèi)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4、登記機關自發(fā)出《受理
通知書
》之日起60日內(nèi),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