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guī)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3萬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缺乏股東的相互制衡,而股東又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充足與真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一人
新公司法第59條第1款規(guī)定了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3萬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缺乏股東的相互制衡,而股東又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充足與真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對外的正常經營,新公司法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并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對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新公司法并沒有非凡規(guī)定,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guī)定。根據有關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答應的其他形式作價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通過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因此,從這一規(guī)定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貨幣出資金額實際上可以為人民幣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