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8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福建省煙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財務科長林某洪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洪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受賄罪判...
8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福建省煙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財務科長林某洪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洪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剝奪政治權(quán)利
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受賄罪判處其
有期徒刑
五年;合并決定
執(zhí)行死刑
,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0年間,林某洪身為國有公司財務科科長,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侵吞公款人民幣718.39萬余元,從中分得人民幣317.74萬余元。林某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7000元、澳大利亞幣1萬元,共折合人民幣52613元。同時,林某洪還收受兩臺索尼牌筆記本電腦。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洪貪污公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予嚴懲,但林某洪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的貪污罪行,同時,考慮到林某洪伙同他人貪污150余萬元用于在廈門購買住房,案發(fā)前已將該住房過戶到三明煙草分公司名下,且在審判階段,其親友能積極為其退贓,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洪被采取
強制措施
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未掌握的受賄罪行,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據(jù)此,三明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