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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操作法律實務指南

來自創(chuàng)業(yè)知識 內容團隊
2023-02-27 14:18:59

導讀:第一章保險總論第一節(jié)風險和保險一、風險的基本概念(一)風險的概念我們之所以討論各種保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著各式各樣的風險,所以,人們正在試圖抵御、防止風險,努力減少風險給我們生活、生產和工作帶來的消極影響。而通常所說的風險,實


第一章保險總論 

 第一節(jié)風險和保險 

 一、風險的基本概念 

(一) 風險的概念
我們之所以討論各種保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著各式各樣的風險,所以,人們正在試圖抵御、防止風險,努力減少風險給我們生活、生產和工作帶來的消極影響。而通常所說的風險,實際上指的是一種損失的不確定性,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可能存在損失;二是這種損失是不確定的。其中又派生出兩個概念:其一是損失頻率又可稱為損失機會,它是在一定時間內一定數目的危險單位中可能受到損失的次數或程度,通常以分數或百分率來表示,即損失頻率=損失次數/危險單位數。這里的危險單位是發(fā)生一次風險事故可能造成標的物損失的范圍。其二是損失程度,它是標的物發(fā)生一次事故損失的額度,即損失程度=實際損失額/發(fā)生事故件數。損失頻率與損失程度之間通常呈反比關系,即損失頻率很高,但損失程度不大;損失頻率很低,但損失程度大。 

(二)風險的基本要素
風險主要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構成。 

 1.風險因素。風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fā)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幅度的原因和條件。風險因素通常分為實質風險因素、道德風險因素和心理風險因素三種類型,其中實質風險因素是有形的并直接影響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道德風險因素是與人的品德修養(yǎng)有關的無形因素,即是由于個人的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發(fā)生,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或人身傷亡的因素。心理風險因素是與人的心理狀態(tài)有關的無形因素,它是由于人們主觀上的過錯,以致增加風險事故發(fā)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程度的因素。 

 2.風險事故。風險事故是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偶發(fā)事件。
3.損失。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預期的和非計劃的經濟價值的減少。
上述三種風險要素之間的關系為:風險因素是風險事故發(fā)生的潛在原因;風險事故是造成損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損失的媒介。風險因素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風險事故的發(fā)生將可能造成損失。 

 (三)風險的種類 

 1.純粹風險和投機風險。所謂純粹風險,是指只有造成損失而無獲利可能性的風險;而所謂投機風險是既可能造成損失也可能產生收益的風險。它產生的結果有三種可能,即損失、無損失和獲利。 

 2.靜態(tài)風險和動態(tài)風險。所謂靜態(tài)風險,是指由于自然力的變動或人的行為失常所引起的風險;所謂動態(tài)風險,是指由于人類社會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風險。 

 3.基本風險和特定風險?;撅L險是指風險的起源與影響都與特定的人無關,至少是個人所不能阻止的風險,即全社會普遍存在的風險;特定風險是指與某特定的人有因果關系的風險,即由特定的個人所引起且損失僅涉及個人的風險。 

 4.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和信用風險。財產風險是指可能導致財產發(fā)生毀損、滅失和貶值的風險;人身風險是指人們因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而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責任風險是指因本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依法對他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的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在經濟交往過程中,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由于一方違約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 

 5.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和政治風險。自然風險是指由于自然現(xiàn)象或物理現(xiàn)象所導致的風險;社會風險是指由于個人行為的反?;虿豢深A料的團體行為所致?lián)p失的風險;經濟風險是指在產銷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變動或估計的錯誤,導致產量減少或價格漲跌所致?lián)p失的風險;政治風險是由于種族宗教的沖突、叛亂、戰(zhàn)爭所引起的風險。 

 6.可管理風險和不可管理風險。可管理風險是可以預測及可以控制的風險;不可管理風險,則是不可以預測及不可以控制的風險。 

 (四)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的概念。風險管理,是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通過對風險的認識、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它要達到兩個目標,即損失發(fā)生前的風險管理目標和損失發(fā)生后的風險管理目標。所謂損失發(fā)生前的風險管理目標,主要包括降低損失成本和減輕或消除精神壓力。所謂損失發(fā)生后的風險管理目標,主要包括維持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的生存,保持生產能力、實現(xiàn)利潤計劃,保持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的服務能力,履行社會責任。 

 2.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風險控制和管理效果評價等環(huán)節(jié)。其中,風險識別是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對所面臨的風險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整理并對風險的性質進行鑒定的過程;風險估測是指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通過對所收集的有關損失資料加以分析,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tǒng)計,估計和預測風險發(fā)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 

 3.風險管理技術的選擇。風險的對策是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在識別分析和估測風險的基礎上,根據風險性質、風險頻率、損失程度及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風險處理方法的過程。風險管理方法分為控制法和財務法兩大類。 

 (1)控制法的目的是降低風險頻率和減少損失程度,重點在于改變引起風險事故和擴大損失的各種條件。它是避免、消除風險或減少風險發(fā)生頻率及控制風險損失擴大的一種風險管理方法。主要包括:避免,即放棄某項活動以達到回避因從事該項活動可能導致風險損失的目的。預防,即在風險發(fā)生前為了消除或減少可能引發(fā)損失的各種因素而采取的處理風險的具體措施。抑制,即在風險事故發(fā)生時或發(fā)生后采取的各種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風險中和,即風險管理人采取措施將損失機會與獲利機會進行平分。集合或分散,即集合性質相同的多數單位來直接分擔所遭受的損失,以提高每一單位承受風險的能力。 

2)財務法的目的是事先做好吸納風險成本的財務安排。它是通過提留風險準備金事先做好吸納風險成本的財務安排,來降低風險成本的一種風險管理方法。這種方法實際上是事前對無法控制的風險所做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自留或承擔,即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自己承擔全部風險成本的一種風險管理方法。轉移,即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為避免承擔風險損失而有意識地將風險損失或與風險損失有關的財務后果轉嫁給另一單位或個人承擔的一種風險管理方式。 

 (五)風險與保險之間的關系
風險的一種形式,是保險人可接受承保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它必須具備這樣幾項條件,即可保風險是一種純粹風險。這種風險的發(fā)生必須具有偶然性,它的發(fā)生是意外的。所謂意外,是非人們的故意行為所致。故意行為引起風險及必然發(fā)生的風險,都不可能通過保險來轉移,例如,賭博、自然損耗、機器磨損等則為不可保風險,賭博為法律所禁止,自然損耗、折舊為必然,因此就不可能為保險人承保。非意外風險屬于不可保風險??杀oL險還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這種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上述幾個可保風險條件是相互聯(lián)系、相互制約的。 

二、保險的概念 

 (一)保險是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傷殘、年老、失業(yè)等)發(fā)生時給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二)保險的基本要素主要有特定風險事故的存在,多數經濟單位的結合,費率的合理計算,保險基金的建立。 

 (三)保險的作用。從宏觀作用上看,保險對全社會和整個國民經濟總體都產生了積極的經濟效應。具體表現(xiàn)在:它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的發(fā)展,有利于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有利于社會的安定,有利于對外貿易、國際交往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從微觀作用上看,保險作為經濟主體和社會主體風險管理的財務處理手段也產生了積極的經濟效應。具體表現(xiàn)在:它有助于企業(yè)及時恢復經營、穩(wěn)定收入,有利于企業(yè)加強經濟核算,促進企業(yè)加強風險管理,有利于安定人們生活、提高企業(yè)和個人信用。 

 (四)保險的分類。保險按照下列標準,可以作出不同的劃分: 

 1.自愿保險和法定保險。自愿保險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則基礎上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系;法定保險又稱強制保險,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為依據而建立的保險關系。 

 2.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責任保險和人身保險。財產損失保險是以物質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是以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它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擔保義務人(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保證保險是義務人(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險人向權利人擔保義務人自己信用的保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盈利性保險和非盈利性保險。盈利性保險為商業(yè)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非盈利性保險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非盈利性保險按經營主體不同、是否帶有強制性又可進一步分為:社會保險、政策性保險、相互保險、合作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yè)時,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險是政府為了實施某項經濟政策而實施的一種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險。相互保險是參加保險的成員之間相互提供保險的制度。合作保險是指參加保險的人以資金入股的方式積聚保險基金,為入股成員提供經濟保障的制度。 

 5.社會保險和商業(yè)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社會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yè)時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商業(yè)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行為。 

 6.原保險、再保險、重復保險、共同保險。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構成投保人與保險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保險。再保險是一方保險人將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險業(yè)務轉讓給另一方承擔的保險,即對保險人的保險。重復保險是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共同保險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同時聯(lián)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而保險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7.單一風險保險和綜合風險保險。單一風險保險是在保險合同中只規(guī)定對某一種風險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綜合風險保險是指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對數種風險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8.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團體保險是以集體名義使用一份總合同向其團體內成員所提供的保險;個人保險是以個人名義向保險人投保的家庭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我國《保險法》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第二節(jié)保 險 合 同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一)保險合同是商業(yè)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其中,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則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 保險合同的劃分標準和基本分類。 

 1.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2.以保險合同的保障性質為標準,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定額保險合同和損失補償保險合同。 

 3.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標準,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
4.以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否事先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為標準,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5.以保險合同是否必須以已經存在的保險合同為基礎,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保險合同的原則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堅持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自愿、合法等項基本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又稱投保和承保兩個階段。 

 (二)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上述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2.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關系。責任免除條款,是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約定排除和限制其未來保險責任的合同條款;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的組成部分。責任免除條款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一般保險合同制定責任免除條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來的保險責任。 

 3.保險合同,通常采用下列形式: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它是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填具的書面要約。為準確、迅速處理保險業(yè)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并以規(guī)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單主要包含以下內容:被保險人名稱、地址、保險標的名稱、投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起訖日期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單中,還必須列入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yè)、健康狀況、受益人等作為投保單的附件。這些詳細具體的情況是保險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險要求,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的險別、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等重要依據。在保險人開出正式保險單后,投保單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在正式保險單開出前,先向投保人出具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只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如果有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必須在暫保單上注明,以作為將來的依據。暫保單與正式保單具有同樣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長為30天。在暫保單有效期內,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正式保險單所記載的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當正式保單開出后,暫保單就自動失效。人身保險合同一般不采用暫保單的形式。 

 (3)保險單。保險單是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fā)的書面憑證,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保險單應當力求訂得完整、明確。保險單的記載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4)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單以外的一些保險合同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其內容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費率、險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等。保險憑證中未列入的內容,以同類正式保險單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定條款,則應以保險憑證為準。保險憑證通常在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業(yè)務中采用。 

 (5)其他書面協(xié)議形式。這是指除上述四種形式外,保險合同還可以采用其他的書面協(xié)議形式,如附加保險條款和批單,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險標的、風險程度有變動,就需要在保險合同中增加新的內容或對部分
合同內容
進行修改。因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出具批單,以注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或者在保險合同上記載附加條款,以增加原保險合同的內容。批單和附加保險條款的法律效力都優(yōu)于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 

 三、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保險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1.保險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即不能由當事人與自己簽訂合同。一般保險合同是由一個投保人與一個保險人訂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有多數當事人。保險合同還必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第三者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2.保險合同是當事人借以達到一定經濟目的的協(xié)議。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對意外損失的經濟補償,或有特殊需要時的經濟補救,保險人之所以承保危險,是因為通過危險分擔取得經營利潤和社會效益。 

 3.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當事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其內容及程序均必須合法,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合同成立生效后,雙方必須依照約定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不同的法律特征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按照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區(qū)分,可以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權利,同時承擔義務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反之,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的合同叫單務合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與保險方均須履行約定的義務。投保方的義務是支付保險費、防災防損、危險增加的通知等,保險方的義務是提供經濟保障,發(fā)生約定事故時履行賠償責任,協(xié)助被保險人防災防損等。
但是,保險合同這種雙務合同性質與一般合同的雙務性質還有所不同: 

 (1)在一般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給付債務而拒絕自己債務的履行,也稱“同時履行”原則,但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為保險人沒有履行給付責任而拒絕繳納保險費。因為保險人只承擔經濟保障的義務,是否發(fā)生給付責任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又比如,在人壽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一方雖履行提供經濟保障的義務,但不能以訴訟請求對方交付保險費,如對方拒絕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只能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 

 (2)在一般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均可根據自由意志放棄其享有的權利,但在保險合同中,則不允許保險人放棄某些權利。而被保險人則可放棄其權利,如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放棄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等。 

 2.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受益情況,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因享有合同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稱為有償合同。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必償付代價的,稱為無償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經濟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在一般的有償合同中,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即給付與反給付相一致。但保險合同的有償性則只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之間存在對應關系即可,并不要求雙方所負的給付義務完全一致。因此,投保人不能因為自己支付了保險費,就要求保險人給予相等的給付,但長期人壽保險除外。同時保險人也應當通過準確計算,使所收取的保險費與其提供的經濟保障的程度相適應,不能高收費低保障。 

 3.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kU合同是否屬于要式合同,其實質意義是涉及合同的效力。要式合同在特定形式成就時才生效。非要式合同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xié)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4.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也稱附意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根據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雙方地位來劃分的:一種是議商合同,即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平等協(xié)商構成合同條款內容;另一種是附合合同,即合同一方受到嚴格限制,另一方不受任何限制(或限制較少)的合同。這種合同往往是在合同雙方力量嚴重不對等時才出現(xiàn)。通常做法是一方準備好印就的標準合同條款,而另一方在“訂不訂由你”的基礎上表示接受的合同。這種合同表面上也是雙方自愿的,但由于種種原因如一方壟斷市場,或實力雄厚,或有國家行政權力支持等,另一方不得不在既定的條件下接受合同,所以,其自由度是有限制的。保險合同也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由于保險事業(yè)的普遍發(fā)展,各國保險業(yè)的交叉經營和協(xié)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xiàn)技術化、定型化和標準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一方決定(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保險方根據本身承保能力、技術特點,確定承保的基本條件、規(guī)定雙方權利義務。投保方只有在保險公司設定的不同險種的標準合同中進行選擇,一般情況下不去修改其中已定的條款內容。這種做法省時省力,有利于保險的普遍推行。保險合同之所以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是因為保險人掌握了保險技術和業(yè)務經驗,有更大的資本實力。投保人則往往不熟悉保險業(yè)務,很難對條款提出異議。但是,保險合同并非全部采取標準合同形式,因此,不能說所有保險合同均為附合合同。有些特殊的險種,也采取雙方議商的辦法簽訂,與一般合同的性質相同。同時,保險合同即使采用標準格式,也允許雙方協(xié)商對其中一些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取消。所以說,保險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合合同,而是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

5.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吧湫摇钡脑馐桥鲞\氣的意思。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主要表現(xiàn)在保險人的反給付,在合同訂立時尚不能確定,而有賴于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期間,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標的因而致?lián)p,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無損失發(fā)生,則被保險人只付出保險費而得不到保險人的任何反給付。保險人的情況則與此相反,當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他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于其所收入的保險費;如不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則只收取保險費而不需賠付。在保險合同中,實際上是投保人以交付保險費為代價,將一個可能發(fā)生損失的危險事故轉移給保險人承擔,但這危險事故只在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因此,保險合同的后果是不確定的??梢姡纬杀kU合同的射幸性是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偶然性。但是,保險合同與典型的射幸合同不同,典型的射幸合同有賭博、彩票等。這種合同一方的給付,完全有賴于偶然事件。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僅表現(xiàn)為保險人的反給付的偶然性,而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效果卻是在合同訂立時即確定無疑的。至于長期人壽保險則帶有儲蓄性,不存在射幸性,所以準確地說,保險合同是具有射幸性的合同。需要說明的是,保險合同這種射幸性只是就每個保險合同而言的。如就全部承保的保險合同來看,總保險費收入與總賠償金額的關系是經過科學測算的,兩者大體應相平衡。在這方面并不存在偶然性,即不存在射幸性。 

 6.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 ?/span>

合同的訂立,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可見,誠信是合同的基礎。而保險合同要求當事人的誠信程度比其他合同更高,因為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偶然性。只有堅持誠信原則,保險合同的履行才能得到保證,也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保險合同屬非即時清結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較長,而且保險合同的內容又比較細致復雜,因此,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應當履行這樣幾項義務:交付保險費;維護保險標的安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遇險時,及時施救;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提供有關單證。 

 (二)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應當履行這樣幾項義務:及時簽發(fā)保險單,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支付有關費用以及其他附隨義務。
其中,值得特別強調的是: 

 1.給付保險金。 

 (1)給付保險金的期限。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2)先予支付保險金。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3)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4)保險人的違約責任。保險人沒有及時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除繼續(xù)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5)保險人的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保險人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這些情形主要包括,在保險合同成立前,被保險人已知保險標的發(fā)生了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故意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被保險人不履行防災減損義務而造成保險標的擴大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對于保險標的因其性質或者瑕疵或者因其自然損耗而發(fā)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等。

 2.保守秘密?!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yè)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yè)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保險人違反這種保密義務,向他人透露或者傳送或者散布有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或者財產情況以及其他個人隱私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五、保險的索賠和理賠
索賠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出險后,按照保險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向保險人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行為。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規(guī)定的工作程序處理被保險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的行為。 

 (一)索賠 

 1.索賠所需要的資料。索賠時應提供的單證主要包括: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正本、已繳納保險費的憑證、有關能證明保險標的或當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賠清單、出險檢驗證明、其他根據保險合同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文件。其中出險檢驗證明經常涉及的有:因發(fā)生火災而索賠的,應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由于保險范圍內的火災具有特定性質——失去控制的異常性燃燒造成經濟損失的才為火災。短時間的明火,不救自滅的,因烘、烤、燙、烙而造成焦糊變質損失的,電機、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fā)熱所造成其本身損毀的,均不屬火災。所以,公安消防部門的證明文件應當說明此災害是火災。因發(fā)生暴風、暴雨、雷擊、雪災、雹災而索賠的,應由氣象部門出具證明。在保險領域內,構成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這些災害,應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例如,暴風要達到 17.2 米/秒以上的風速,暴雨則應當是降水量在每小時 16m以上,12小時30m以上,24小時50m以上。因發(fā)生爆炸事故而索賠的,一般應由勞動部門出具證明文件。因發(fā)生盜竊案件而索賠的,應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該證明文件應當證明盜竊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失竊財產的種類和數額等。因陸路交通事故而索賠的,應當由陸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材料,證明陸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時間及其損害后果。如果涉及第三者傷亡的,還要提供醫(yī)藥費發(fā)票、傷殘證明和補貼費用收據等。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本車所載貨物損失的,則應當提供財產損失清單、發(fā)票及支出其他費用的發(fā)票或單據等。因被保險人的人身傷殘、死亡而索賠的,應由醫(yī)院出具死亡證明或傷殘證明。如果死亡的,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銷戶證明。如果被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給付醫(yī)療、醫(yī)藥費用時,還須向保險人提供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醫(y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yī)療、醫(yī)藥費用原始憑證。 

 2.索賠的程序是: 

 (1)出險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3)接受檢驗、保護出險現(xiàn)場,以便保險人能夠正確、迅速地審核損失,給付賠償。 

 (4)索賠證明。提出保險單、保險標的的原始單據、出險報告、損失鑒定證明、財產損失清單和施救整理費用等索賠單證。 

 (5)提出索賠請求。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行使索賠權,否則,將喪失對保險人的索賠請求權。 

 (6)領取保險金。 

 (二)理賠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同業(yè)規(guī)定和國際慣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1.保險理賠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是: 

 (1)重合同,守信用。保險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確維護保戶的合法權益。
(2)實事求是。在處理賠案過程中,保險公司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給付標準、給付金額。 

 (3)主動、迅速、準確、合理。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2 年。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后提出索賠請求。 

 2.理賠的程序是: 

 (1)立案檢驗與現(xiàn)場勘察。其中立案檢驗,是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先立案并編號,再派專門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調查,記錄損失的實際情況。 

 (2)審查單證與審核責任。保險人通過調查和對單證的審查,確定賠償責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險單是否有效,被保險人所提供的單證是否齊全,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違背了最大誠信原則(包括告知,保證等),該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該事故是否是保單中承保的保險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3)通過調查,核算損失,確定損失的大小及賠償的額度,給付賠償。

 (4)損余處理。受災的保險財產有時還有一定的價值,保險公司在全部賠償后,有權處理損余物資,也可以將損余物資折價給被保險人,以充抵保險金。這是針對財產險而言的,主要是對殘余物資的利用。 

 (5)代位追償。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該項損失應當由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投保人可以先向保險人要求賠償,在保險人先予賠償損失后即取得了對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求償權,或稱為代位追索權。 

 (三)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及其在人身保險中的禁止
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所致時,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只有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才能對第三人有代位求償權。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代位求償權適用于財產保險,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賠償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如果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該放棄行為無效。

六、保險合同的解釋
保險合同的解釋,是保險合同內容發(fā)生爭議時,由法院和仲裁機構對保險合同的內容予以確定和說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因合同條款多為保險人事先制定,又稱之為定型化合同。因此,對保險合同的解釋,對保護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至關重要的。 

 (一)解釋保險合同條款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因保險具有專業(yè)性、社會互助性以及保險合同條款的標準化特征,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釋,在保險活動或司法實踐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客觀標準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fā)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保險合同條款具有格式化和統(tǒng)一化的特殊性,解釋時一般應當適用客觀標準,以符合保險行業(yè)慣例和社會公益性,而不得適用強調當事人個人利益的主觀標準。 

 2.意圖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內容含義不明確,解釋時應當首先考慮適用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為意圖解釋,即合同解釋應當探求締約當事人共同的真實意圖,而不拘泥于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解釋應當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首先應當通過保險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加以確定。也就是根據合同的書面內容進行解釋。合同解釋的結果,應當有助于實現(xiàn)當事人的締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確定合同的真實意思。 

 3.普通詞意原則。 保險合同條款應當通過其使用的語言文字的基本語義、一般語義和通常語義加以理解,其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的含義,是一個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含義,應當以普通人使用語言文字所理解的含義解釋其內容。 

 4.尊重保險慣例原則。 保險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應當按其所具有的通常語義進行解釋,但是,保險合同所使用的專業(yè)術語,應當按其特有的意義進行解釋。保險業(yè)務的專業(yè)性極強,而且漸趨國際化,在數百年的長期經營之中,形成了許多為世界各國保險經營者所承認的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通用的專業(yè)術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真實意思。在解釋保險合同時,尊重保險慣例,對保險業(yè)通行的術語,適用保險行業(yè)的通用含義來解釋,才符合保險合同的本意。例如,保險危險中的“暴風”,不是泛指“非常大的風”,而是專指17?2米/秒以上的風力。 

5.對于沖突約定適用效力優(yōu)先原則。 如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相互沖突,為尊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某些約定的效力優(yōu)先于另一些約定。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5個方面:

(1)書面約定優(yōu)于口頭約定。口頭證據原則是合同解釋中適用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內容是:合同的含義僅限于最終書面合同本身明確表示的內容,法庭永遠接受口頭證據來解釋或說明書面合同條款,但不能用任何口頭證據或書面證據來修改或否認最終書面合同條款。

 (2)保險單上載明的內容優(yōu)于投保單或者其他有關文件上的內容。

 (3)特約條款優(yōu)于一般條款,后加條款優(yōu)于原有條款,旁注附加優(yōu)于正文附加,手寫批注優(yōu)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優(yōu)于加貼條款,加貼條款優(yōu)于基本條款,大寫數字優(yōu)于數碼。印刷的文字被認為是最基本的,因為保單總是事先印好,需要修改時再打印,在最后需要修改又來不及打印時則手寫。對于鉛印字體和字體的顏色則不給予優(yōu)先權,因為它們只是為了強調,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義。 

 (4)有效解釋優(yōu)先。如果對保險合同條款有兩個解釋,其中一個為有效解釋,另一個為無效解釋,應當采取有效解釋。所謂有效解釋,是指以該條款可能產生某種實際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所謂無效解釋,是指以該條款不能產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該條款。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合同發(fā)生效力。采取有效解釋,符合當事人的締約意圖。 

 (5)如果由于保險合同由數份文件構成而發(fā)生沖突,則在時間上居后的文件優(yōu)于時間居前的文件。 

 6.整體解釋原則。 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應當從合同的整體內容考慮,不能孤立地對某一條款作出解釋而與合同的基本內容發(fā)生沖突。單個詞語、條款應當置于合同之中,根據整個合同的意思確認其含義。在同一保險合同中先后出現(xiàn)數次的同一詞語,其解釋應當保持一致。由于保險合同條款專業(yè)性強,與一般合同條款的制定相比,有更高的技術要求,解釋保險合同時,應更注重條款的前后聯(lián)系和整體的協(xié)調。經過解釋之后的保險合同,應前后一致,全文貫通,具有整體性。 

 7.不利解釋原則。 不利解釋,又稱“不利條款起草人的解釋”?!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立法上確認了保險合同的解釋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蹦壳笆澜绺鲊诮忉尡kU合同時,均采用此原則。采用不利解釋原則,即對保險合同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原因在于: 

 (1)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的,充分考慮了保險人的自身利益,而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意思,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在這種條件下,應當著力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對于格式合同的適用的解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對
格式條款
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span>

(2)保險合同內容復雜,并且其中有很多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專業(yè)術語。投保人受專業(yè)知識和時間的限制,往往不可能對保險條款予以細致研究。

 (3)保險人對保險具有專業(yè)優(yōu)勢,對保險的熟悉程度遠遠超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這些原因使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為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平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與保險人雙方的利益,避免保險人擬定的保險條款含義模糊,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立法上規(guī)定了不利于保險人解釋的原則,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司法救濟。但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應當是有條件和范圍限制的:首先,不利解釋原則僅適用于保險合同條款所用文字語義不清或有歧義而致使當事人意圖不明的情況。當保險合同的語義明晰時,即使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有爭議,也不得適用不利解釋原則而曲解合同內容。其次,不利解釋原則是為了保護處于弱勢的普通被保險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它只能適用于普通被保險人。美國司法判決確立了以下原理:如果被保險人不是一個自然人,而是一個規(guī)模龐大、而且由經驗豐富的商人經營,并委托有如同保險公司的顧問水準那樣的專業(yè)顧問公司,則不能適用不利解釋原則?;谙嗤睦碛?,再保險合同的條款發(fā)生爭議時,因其當事人均為專營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對再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具有充分的判斷能力,不能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在我國尚無相關規(guī)定,但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國際慣例必將滲透到每個角落。

第三,保險條款的擬定主體是保險人,國家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批或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7條的規(guī)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fā)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國家保險監(jiān)管部門審批的條款完全可以有效規(guī)范保險活動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當此類條款發(fā)生歧義時,應當由保險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公正的解釋,不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而對于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于實行的是備案制,所以,在發(fā)生歧義時,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在解釋保險合同時,首先應當適用客觀標準原則,按照合同明確的書面內容解釋。如果合同內容不明確,語義不清或有歧義,則在合同所使用的語言范圍內,適用其他解釋原則和方法。各種解釋原則和方法的適用不是孤立的,應當考慮保險合同成立時的各種因素,并同時對保險合同的內容作全面的整體評價,綜合運用各種解釋原則和方法,將它們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推斷出保險合同的真意,真實地解釋保險合同。 

 (二)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做法
1.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應尊重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具體做法是: 

 (1)當書面約定內容與口頭約定不一致時,應當以書面內容為準; 

 (2)當投保單或其他合同文件上規(guī)定的內容與保險單中規(guī)定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保險單中規(guī)定的內容為準; 

 (3)在保險單中如果特約條款與其他條款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特約條款為準; 

 (4)當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不同方式記載且內容相抵觸時,打字的優(yōu)于印刷的,手寫的優(yōu)于打字的。因此,一般認為,手寫的內容更能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由此可以看出,雖然對保險合同解釋時應盡量揭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但一般應以書面的客觀標準為基礎。 

 2.對保險合同的本義解釋,一般應按文句本身的普通意思去解釋,但對于某些具有特殊含義的文句,則應參照有關規(guī)定及保險習慣進行統(tǒng)一解釋。 

 3.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因為,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不論是投保單、保險單還是特約條款大部分都由保險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推敲,內容多對自己有利。而對于投保人來說,他僅能在投?;虿煌侗I线x擇,而對于合同條款的內容一般不能更改。而且,投保人對保險知識的掌握有限,往往不能像保險人那樣對合同內容進行仔細研究。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雙方發(fā)生糾紛,投保人將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保險合同應作不利于保險人而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但這一原則并非與其他解釋原則并用,只有在應用其他原則不能獲得正確解釋的情況下,才適用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第二章機動車輛保險簡論 

 第一節(jié)機動車輛保險的基本知識 

 一、機動車輛保險的作用
機動車保險是一項重要的保險業(yè)務。機動車輛保險(又稱汽車保險)是為領有正式車輛牌照及檢驗合格證的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以及各種特種車輛開辦的一種財產保險。
汽車保有量的高速增長促進了汽車保險業(yè)務的發(fā)展。世界各國汽車保險在整個保險業(yè)務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中國自1980年恢復機動車保險業(yè)務以來,機動車輛保險費收入占國內財產保險費收入的份額逐年增加。據統(tǒng)計,中國2001年的財產險為685億元,其中60%以上都是靠機動車險獲取的,也就是說中國當年車險保費約在420億元以上。隨著中國私車購買力的增強,車險市場將會迎來空前發(fā)展。國外的保險公司對中國的車險市場更是趨之若鶩。例如,德國著名的安聯(lián)保險集團剛剛在國內設立辦事機構,尚未正式開展任何業(yè)務,但其企業(yè)廣告卻在中央電視臺熱播了很長一段時間?,F(xiàn)已有100多家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了代表處,還有更多的國外保險公司在努力獲準進入中國市場?! ?/span>

機動車輛保險已成為保險業(yè)務中舉足輕重的險種,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險種之一。它可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保障交通安全,對穩(wěn)定社會心理和保障人民財產安全都有積極的作用。 

 二、機動車輛的保險責任
機動車輛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單上載明的危險發(fā)生后造成機動車輛損失時,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對保險單上沒有載明的危險或明確說明不保的某些危險造成的損失(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條款中的機動車指的是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及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三、機動車輛需要參保的險種
對于非營運的機動車輛需要參保的險種主要分為兩大類:主險和附加險。只有購買了主險才能購買與之相應的附加險,其中不免賠率特約險必須同時購買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綜合責任險。 

 (一)主險 

 1.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指的是被保險車輛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對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第三者綜合責任險,指的是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二)附加險
1.全車盜搶險。全車盜搶險,指的是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3個月未查明下落;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2.車上人員責任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3.玻璃單獨破碎險。玻璃單獨破碎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4.無過失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而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標準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5.車輛停駛損失險。車輛停駛損失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fā)生車輛損失險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造成保險車輛停駛的損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6.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7.自燃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fā)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公司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發(fā)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8.新增設備損失險。 新增設備損失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車輛損失險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公司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9.他人惡意行為損壞險。他人惡意行為損壞險,指的是機動車輛,因他人惡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車身人為劃痕、倒車鏡及燈具單獨損壞,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10.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指的是機動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guī)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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