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設立公司的出資方式很多,其中最常見的便是以貨幣作為出資。貨幣出資較為簡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貨幣資產的出資,但需要股東立即動用其流動資金。那么,貨幣出資最低限額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
貨幣出資
最低限額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涉及股東的貨幣出資方式。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
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強調貨幣出資的重要性,有利于公司設立和開展先期的業(yè)務活動。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三萬元的,不能分期付款,應當實繳三萬元,其中百分之三十應當是貨幣資本。對注冊資本為三萬元以上,分期繳付的出資,每一期出資其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當期出資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幾期出資中貨幣出資總額已經達到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為十萬元,因此,應至少實繳三萬元貨幣和七萬元非貨幣財產。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
公司注冊資本
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論法定資本額有多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均不得低于有限責任
公司注冊
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法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是公司注冊資本的其中一種,《公司法》中對于貨幣的來源并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即使是通過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現(xiàn)金,公司的設立同樣具有一樣的效果。至于貨幣的非法來源責任,則是另一種法律關系的問題。關于這種運用非法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行為,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非法獲得的現(xiàn)金不能作為公司的出資。理由是:以此種非法貨幣投資不能合法地構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在他人行使追償權時,公司具有返還義務。這是由于非法獲得的現(xiàn)金不具有可保護的價值,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正常的運轉和社會整體安全,如果將非法獲得現(xiàn)金出資認為是有效的,將使合法權利人處于不利,是不公平的。
第二,非法獲得的現(xiàn)金能作為公司的出資。理由是:貨幣本身是種類物,持有即為所有,不存在原所有人追及返還原貨幣的問題。所以其引發(fā)的責任基本上都是債法方面的責任,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原貨幣所有人可要求返還等額的貨幣,或是要求損害賠償。而非法獲得人將貨幣向公司投資入股,形成了法律關系不僅關系到投資人個人利益,還影響到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潛在投資者等善于其他人的利益。這種法律關系與原貨幣非法取得形成的雙方債權責任關系同樣是司法領域內的關系,但因為牽涉利益群體多元、不特定,法律有必要維持其穩(wěn)定性,即社團一旦形成,不得隨意解散。
第三,折中的立場看問題,即應區(qū)分非法獲得資金的手段及動機,甚至應考慮獲得現(xiàn)金的向對方善意與否。
上述內容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了“貨幣出資最低限額是什么”的相關內容,貨幣出資較為簡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貨幣資產的出資,但需要股東立即動用其流動資金。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金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