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以實物出資的,必須對實物進行評估。非國有企業(yè)以實物作價出資額是否必須遵循評估值?股東可否協(xié)商一致確定出資額,該出資額一定不得高于評估值?《公司法》的原文是以實物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鄭曉琴律師:我認為股東可以協(xié)商
以實物出資的,必須對實物進行評估。非國有企業(yè)以實物作價出資額是否必須遵循評估值?股東可否協(xié)商一致確定出資額,該出資額一定不得高于評估值?
《公司法》的原文是“以實物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鄭曉琴律師:
我認為股東可以協(xié)商以低于實物評估值的價值作為出資額,即以實物的部分價值出資,但在實踐中很少采用這樣的做法,因為這涉及到實物的使用方式問題,而且這種操作方式對于以實物出資的股東而言,除了能減少出資產生的對外風險責任,并不利于保護其依法應享有的資產受益權。胡廷鋒律師:
我認為,陸律師所提問題的關鍵在于對《公司法》中“作價”一詞的理解。該“作價”宜理解為“折合貨幣(現(xiàn)金)數(shù)額”,“以實物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宜理解為資產評估值為1000元,應當折合為貨幣(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不得折合為900或1100。
如將“作價”理解為“所折合的出資額”,就否定了在實物出資情況下溢價出資的可能性。有的規(guī)定就不能合理解釋,如“國有資產嚴禁低估作價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后凈資產折為國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則折股方案須與募股方案和預計發(fā)行價格一并考慮,但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發(fā)行前國有凈資產)不得低于65%?!?引子《股份
有限公司
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11月3日國家
國有資產管理局
、國家體改委發(fā)布)。
非國有資產出資的情況下,應以評估值折合為貨幣(現(xiàn)金)數(shù)額,但就該等實物投入公司所折合的出資額,由各股東(非國有)在評估值以下自由議定,溢價部分列入
資本公積金
。陸宏達律師:
我認為可以如此理解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實物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必須進行評估和作價),核實資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不得非法高估后作價或者低估后作價)”。
我理解這里強調的是評估的公正性,不得高估和低估,并沒有限制作價(出資額)與評估值(實際價值)的關系,即該條并沒有限制作價可以高于或低于評估值。但公司法第二十八條限制了作價高于評估值。該條規(guī)定公司設立后發(fā)現(xiàn)出資實物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約定的價額(出資額、作價),應當承擔責任。
因此,得出這樣結論:作價低于評估值是沒有法律限制的。李磐律師:
出資高于評估值與我國實收資本制相沖突,應屬《公司法》206條規(guī)定的“虛報注冊資本”;出資低于評估值無禁止性規(guī)定,可通過分割評估資產(如果可分)或公司以應付款等方式處理。張忠律師:[page]
高于評估值出資則是出資不實,低于評估值出資對公司債權人利益沒有影響,是可以的,關鍵在于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如股東合意一致,國有資產出資低于評估值10%應聲明等。王魯峰律師:
我和陸律師、胡律師曾經(jīng)口頭討論過多次,一致認為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是針對評估而言的,而對于股東來說,在評估的基礎上自愿以低于評估值的價格出資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某些地方工商局堅持必須以評估值出資,很難說服。劉鳳良律師:
各位,這個問題我們還沒有最后的結論?還有誰沒有發(fā)表意見?為什么?是不感興趣嗎?這樣的問題還不至于難倒我們吧!王魯峰律師:
對這個問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
公司注冊
資本管理暫行規(guī)定》均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至于對公司法第24條的規(guī)定,陸宏達律師已經(jīng)進行了詳細分析,我表示贊同,同時補充下述理由:
公司法23條規(guī)定,“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睂Υ耍艺J為有兩層含義,一是注冊資本必須是實繳的;二是以在登記機關登記為準。因此,股東的出資額(評估值)不一定都要作為注冊資本,可以根據(jù)需要將一部分作為注冊資本,一部分作為資本公積金。從這個角度來說,胡廷鋒的理解是正確的(國有資產可以打折到65%,已經(jīng)有了先例)。
但是,如果我們進一步追究立法本意,公司法之所以實行實繳資本制,主要目的在于保證債權人的利益。而如果我們以低于評估值的價格出資,對此是沒有任何影響的,相反會有利。所以,如果股東協(xié)商一致的話,以低于評估值的價格作為對公司的出資,等于是放棄了一部分資本公積,這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據(jù)普華永道的會計師說,有些地方的工商局允許在評估值的基礎上有5%的浮動,但是在浙江省工商局是不允許的。
同時,我認為,對于這種法律規(guī)定不是很明確的地方,我們解決的辦法不外乎兩種,一是追究立法本意,即從法律的其他條文或者其他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中推測立法者的態(tài)度;二是找尋實踐中的先例,即執(zhí)法部門的態(tài)度,尤其是我們即將接觸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態(tài)度。
結合上述研討,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實物出資必須經(jīng)過評估,特別是國有資產的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可以由股東協(xié)商,但是國有資產出資作價,不得低于65%。由于評估的方式不同,評估值差異非常大,股東應當協(xié)商評估方式,防止出現(xiàn)高估或低估的結果。關于實際價額,爭議通常在出資糾紛發(fā)生后產生。而且,公司法中實際價額的概念缺乏嚴謹性,通常受作價協(xié)商時股東的實力和地位、政府的指令性意見,或拍賣時市場行情等不確定因素影響。[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