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
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
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會議的相關規(guī)定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