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份有限公司無限連帶責任如何承擔通常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的負債可由公司自身獨立承擔。然而,如果出現了確鑿的證據表明公司的某位股東惡意地濫用了
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以及股東應有的有限責任,企圖以此來逃避債務,給公司債權人帶來了極其嚴重的損失的話,那么這位股東將不得不對公司的債務負擔起連帶責任。在此之前提到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由股份構成的企業(yè)組織形式,股東僅需根據其認購的股份份額,以其作為限度,對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認定有幾種關于股東職務侵占罪的法律判斷標準如下:
首先在主體資格層面,自然人需具備在公司、企業(yè)或其他機構中擔任特定職務的身份;
其次,從犯罪時的主觀心態(tài)來看,該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質是判定的關鍵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對象而言,該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業(yè)或其他機構的財產所有權;
最后,在具體行為方面,此類犯罪通常體現為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務,且涉案金額達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下,大多數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對公司的負債提供有限的保障;然而,當個別股東惡意地濫用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給債權人帶來重大經濟損失時,這類股東便有可能需承擔起上述行為所引發(fā)的連帶責任。此類公司以股票作為資本運作的基礎,股東的責任范圍也被嚴格限制在他們所持有股票的比例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