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范疇內,表決權的確定方式主要以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為準(針對股份有限公司)。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
在公司法范疇內,表決權的確定方式主要以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為準(針對股份有限公司)。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會會議由股東依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不過若公司章程有特別規(guī)定,那就另當別論。
這充分彰顯了公司自治原則,股東能夠借助章程對表決權比例進行另行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時,每持有一股就擁有一個表決權,然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沒有表決權的。
另外,累積投票制作為一種特殊的表決權制度,主要在股份有限公司選舉董事、監(jiān)事時發(fā)揮作用。
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能夠集中起來使用,這樣有利于中小股東凝聚力量,選出能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或監(jiān)事。
這些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平衡股東之間的權益,確保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合理地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