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中介組織及人員在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過程中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中介組織及人員在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導致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行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致使國家有關市場的管理秩序嚴重受阻,造成嚴重后果。
國家有關市場的管理秩序需要得到滿足,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導致嚴重后果的行為。主體為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人員,主觀方面為過失等條件會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重 大 失 實 罪 的 主 觀 方 面 是 什 么 ?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398條規(guī)定,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出具的證明文件會造成重大損失而仍然故意出具。這種故意可能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失,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或者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失,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根據(jù)以上分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其出具的證明文件會造成重大損失而仍然故意出具,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失,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其出具的證明文件會造成重大損失而仍然故意出具,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失,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guī)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