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減資不是抽逃出資,但由于公司資產的減少降低了公司承擔債務的能力,直接影響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
雖然減資不是抽逃出資,但由于公司資產的減少降低了公司承擔債務的能力,直接影響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規(guī)定了比增加注冊資本更嚴格的法律程序。股東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的減資程序,應當認定為減資,實際上是抽逃出資性質,減資股東應當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企業(yè)減資是指企業(yè)資本過?;驀乐靥潛p,根據經營實際情況,依法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法定程序如下:(1)股東大會決議。決議包括:減資后公司注冊資本;減資后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修改章程的事項;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2)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3)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布。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4)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行為須發(fā)生在債權之后。
若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在債務發(fā)生前,那么此行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債權人建立在新的信賴基礎上與該企業(yè)發(fā)生業(yè)務,此時的債權是基于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發(fā)生的。反之,如若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發(fā)生在債務形成之后,對這種行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因為債權人與該企業(yè)發(fā)生業(yè)務,是基于對該企業(yè)原有的注冊資本在內的所有財產的信賴,注冊資本減少了,其信賴程度降低了,同時也降低了清償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a href="http://www.nzxs.com.cn/keywords/word_133.html">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