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的條件如下:一、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
公司減資的條件如下:
一、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發(fā)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二、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chǎn)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公司減資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余資本少于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蛱潛p嚴重,根據(jù)經(jīng)營業(yè)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發(fā)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chǎn)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