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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和退股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退股。1、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連續(xù)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2、公司合并、分立和轉讓主要財產;3、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xiàn),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生存。
名義股東退股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股東退股的方式有:
一是轉股方式退出。轉股的方式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二是減資方式退出。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使股東退出實際是公司回購了股東出資。但減資不同于回購,有限責任公司減資,只要滿足條件的表決權股東在股東會同意,股東會就可做出減資決定,無需附加其他任何額外條件。
三是異議股東回購方式退出。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一項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提供了抵抗大股東侵害的法律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