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一個公司注銷后,股東覺得一堆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已經沒什么用了,放在房間里挺占地方,于是就把這些會計資料都燒掉了。
但這個公司被人舉報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當檢查人員詢問他為什么要燒掉賬冊,他很詫異地說公司已經注銷了,這些資料也沒用了,我不能處理掉嗎?
不止是他,一些從事財稅工作的人也會有這樣的誤區(qū),認為會計資料的保管責任是公司,公司注銷如人死燈滅,保管主體已經滅失了,這些會計資料自然也成了無主的資料,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規(guī)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保管期限是30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保管期限是永久。
企業(yè)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檔案名稱 保管期限 備注
一 會計憑證
1 原始憑證 30年
2 記賬憑證 30年
二 會計賬簿
3 總賬 30年
4 明細賬 30年
5 日記賬 30年
6 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輔助性賬簿 30年
三 財務會計報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10年
9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永久
四 其他會計資料
10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 10年
11 銀行對賬單 10年
12 納稅申報表 10年
13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30年
14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15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16 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 永久
那公司注銷了,會計資料該如何處理呢?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發(fā)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上述移交檔案雖然沒有明確“有關單位”具體是哪些單位,但可以肯定的是。會計檔案在公司主體滅失后,是需要移交的,而不能是銷毀。
在2016年1月1日已經作廢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第32號)對保管主體一個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可以參考。
第十三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于公司來說,股東作為原公司財產所有者,應該承擔起保管會計資料的責任。
對于上述被查公司的股東,擅自銷毀了會計憑證和賬簿,會承擔什么后果呢?我們來看看會計法和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br/>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br/>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七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從行政違法到刑事犯罪,這些條款明明白白地告訴大家,不要把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當做躲避稅務檢查的良策,被稅務檢查了,可能會被補稅罰款,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而躲避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是一定觸刑法的,孰輕孰重,相信每個人都能掂量出來。